【基本案情】原告刘XX诉被告湖南XX房地产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案由长沙某区法院受理。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多万,以办公楼作为抵押,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,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。本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了审理。
【审理结果】该案为2013年以来受诉法院审理的标的最大一起实现担保物权案,且原告代理人为当地著名律师,受案法院对该案十分重视,经过两次开庭,将至期限届满才作出裁决。本律师指出,该案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存在瑕疵,不应以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审理。该意见为人民法院所采纳,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请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