黄劲律师亲办案例
标的超过1亿的金融借款案减免了当事人上千万违约金
来源:黄劲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4-02
浏览量:444
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民 事 判 决 书
(2014)湘高法民二初字第X号

原告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。

代表人涂XX,该办事处主要负责人。

委托代理人谭X,该办事处职员。

委托代理人杨X,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湖南XX投资有限公司。

法定代表人任XX,该公司董事长。

委托代理人袁XX,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代理人黄劲,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徐XX

委托代理人潘XX,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任XX

被告袁X

第三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。

代表人安XX,该分行行长。

委托代理人杨X,该分行职员。

原告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(以下简称XX公司长沙办事处)因与被告湖南XX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XX公司)、徐XX、任XX、袁X、第三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(以下简称XX银行长沙分行)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于20145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410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原告XX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谭X、杨X,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XX、黄劲,被告徐XX的委托代理人潘XX,第三人XX银行长沙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。被告任XX、袁X经本院合法传唤,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
……

(注:该案诉讼标的额为1.2亿,经我方律师所做大量工作,免去我方当事人违约金上千万元,一审判决后双方息诉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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