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。
代表人涂XX,该办事处主要负责人。
委托代理人谭X,该办事处职员。
委托代理人杨X,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湖南XX投资有限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任XX,该公司董事长。
委托代理人袁XX,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代理人黄劲,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徐XX。
委托代理人潘XX,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任XX。
被告袁X。
第三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。
代表人安XX,该分行行长。
委托代理人杨X,该分行职员。
原告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(以下简称XX公司长沙办事处)因与被告湖南XX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XX公司)、徐XX、任XX、袁X、第三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(以下简称XX银行长沙分行)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原告XX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谭X、杨X,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XX、黄劲,被告徐XX的委托代理人潘XX,第三人XX银行长沙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。被告任XX、袁X经本院合法传唤,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……
(注:该案诉讼标的额为1.2亿,经我方律师所做大量工作,免去我方当事人违约金上千万元,一审判决后双方息诉。)